山东
山东
山东:各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,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%,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。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项目,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。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,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%,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。(详细)
山东济南:推进预付款制度改革,要求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,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%,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。(详细)
山东德州:在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类项目中,应执行预付款制度。即在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,在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,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%。但如果采购项目实施是以人工投入为主的,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,但不得低于10%;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%,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。(详细)
山东日照:建立预付款制度,采购人于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。对供应商(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供应商)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%,最高可预付至100%。其中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项目可适当降低比例,但不得低于10%,切实增强企业的履约能力。(详细)
山东济宁:建立预付款制度,要求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,明确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限。(详细)